小明是個狂熱的棒球迷,某天看球賽的過程中,被一顆界外飛球打到右眼。

 

結果,醫生判定右眼失明。此時,小明才發現,他保的壽險完全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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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的十大死因中,大多數都是疾病造成;但是,有一項死因並非疾病,就是事故傷害。事故傷害,講起來有點太專業,其實就是意外。 舉凡像是走在路上,莫名其妙被車撞,受傷送醫,這種就是意外造成的受傷。

 

運氣好一點,傷口縫縫就好;嚴重點的,身殘或一條命就沒了。

 

周遭很多朋友,其實就跟小明一樣,壽險、健康險買完後,就覺得都買齊了。殊不知,意外險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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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意外險用處何在?

 

如果小明兩眼都失明,這種屬於全殘範圍,小明的壽險可以發揮作用。但是,如果小明很幸運地沒有全殘,只是有點身體不方便,壽險可是不理小明的(只有意外險能發揮作用,進行比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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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小明投保500萬的意外險,在右眼失明下,可以獲得40%的保險理賠(200萬);若是壽險,小明的理賠是零。

 

※詳細的比例,需依照保險公司規定。

 

投保意外險時,該注意些什麼?

 

時間回溯到小明發生意外前,如果小明想保個意外險,此時該注意的是:

 

1.首選定期型意外險、並以產險為主

 

意外險有終身、有定期(一年型),小明選擇定期意外險,會比較好。原因無他,保費低,保障高,夠划算。

 

另外,小明也會碰到壽險、產險,該選哪一種的問題。下面拿壽險和產險的保費比較來看,同樣的保額500萬,壽險的保費是產險的2倍。在這樣的狀況下,小明可以把省下來的錢,拿去買第二家意外險,提高保障。

 

2.購買單純的意外險

 

小明在比較保單的時候,發現有些保險公司的意外險,會有保本、還本的字眼。這裡就要告訴大家,單純的尚好!(只有理賠意外身故、身殘、意外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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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意外險的目的是在保障,保本、還本功能的保單只是噱頭,一點都不重要。倒不如直接把錢存銀行,作單純的儲蓄就好,沒有把錢綁在保險公司的必要性。

 

比方說,有張還本型的意外險,最高僅能保到200萬的額度,每年要繳7萬元,繳費20年。這樣繳下去,共要繳140萬,期滿可以領回150萬;如果是單純的意外險(含意外醫療),200萬的保額,每年只要20003000元的保費,何必需要花到數萬元的保費。

 

3.意外險保證續保重要性低

 

保證續保這個字眼,只會在壽險的意外險出現。這裡直接告訴大家,續保的用處不大,你還是要看保障、保費。

 

保障是重點,在保障的面前,保證續保只是冰山一角。發生意外後的理賠很重要,拿完理賠,意外險的效益基本上就沒有了。所以,不要為了保證續保這四個字,去買比較貴,保額也沒有比較高的保單。

 

另外,產險型意外險,常會有自動續保的功能。自動續保不同於保證續保,產險公司還是可以拒絕你繼續保下去。如果保險公司沒意見,只要你有繳費,就繼續投保。
 

4.意外身故、殘障保額為主,增額給付、意外醫療次之

 

意外險除了基本的身故、殘障保額外,現在多數都會搭配上增額給付、意外醫療。

 

增額給付,舉個簡單的例子: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產生身殘時,除了原本基本的理賠額度,也依據狀況在增加給付保險金。

 

(例如:投保500萬意外險,若是因為大眾運輸發生意外,會再多給付500萬,合計1000萬的理賠)

 

不過,增額給付的判定,保險公司會比較嚴格,不見得會去進行理賠。

 

醫療方面,相較於身殘身故理賠,這真的是蛋糕一塊,往往自己就可以付清,重要性較低。

 

5.職業等級

 

在進行投保意外險時,要留意自己做的工作是屬於哪一個等級,目前有分七種等級,簡單份述如下,一切還是以保險公司分類為主。

 

第一類:是學生、內勤等等

第二類:外勤工作。

第三類:技術指導、監工等等。

第四類:現場操作。

 

以上四類,保險公司多會同意讓你投保意外險,只是類別越高,保費越貴。

 

第五、六類的職業等級,少數保險公司會願意承保,只是保費很昂貴,保額也無法保很高。

 

拒保類,比如像是油罐車司機這類高危險族群,保險公司不會讓你保意外險,這類型的可以看看公司有沒有團體險可以投保。

 

6.保額建議

 

意外險該保多少額度,因人而異。若您是家庭經濟來源,起碼要有500萬以上的意外險保障,這樣才是比較妥當的。

 

最後,還是要提醒讀者,意外險可以作為補強之用,特別是因為意外身殘、身故的部份,可以用來提高自身的保障。在壽險之外,加上意外險的部分,能讓你在碰到意外身殘、身故時,降低傷害的衝擊。(見下面小明的保單例子)

 

小明的保單:500萬的壽險+500萬的意外險

因意外全殘:1000萬(給小明)

因意外身故:1000萬(給小明的受益人)

因疾病全殘:500萬(意外險不理賠)

因疾病身故:500萬(意外險不理賠)

 

附註: 全殘標準 一、雙目失明。 二、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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