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為A上市公司會計主管,所以早就知悉公司近期營運不佳,將面臨調降財務壓力。一日,在家族聚會中,家族成員向其打探A公司是否值得繼續投資及未來發展,小王因顧及親戚關係,便向親友透露公司將調降財務預測的訊息,親友聽聞後立即於隔天一早掛單出脫手上持有的數張A公司股票,而後該公司公布財務預測,果然公司的業績不佳,造成股價連番重挫,親友們還因規避數萬元損失而額首稱慶。

 

未料,該年底,小王及親友便遭到檢察官約談,並說明其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禁止規定,可能會有刑事及民事責任。

 

投保中心表示,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1項規定,內線交易所規範之主體包括公司董監事、經理人、持股超過10%大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如:受公司委任之會計師、律師)、喪失上述身分未滿六個月者及從上述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該等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之股份,亦計算在內),此等「內部人」依規定,在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買賣該公司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其規範目的在於禁止因身分、職業等享有資訊優勢地位之內部人,利用尚未公開消息與其他市場上不知情之投資人從事交易,藉此牟取暴利或規避損失,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

 有錢人養成術-436  

因此,小王是A公司會計主管具公司經理人身分,親友透過小王知悉公司「未公開」的調降財測訊息,即屬於從公司經理人小王先生獲悉消息之人,其利用A公司尚未公開調降財測的消息出售股票有可能會構成內線交易的刑事責任,那可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至於小王本身是否會有內線交易刑事責任呢?必須視其是否故意將調降財測消息洩露給親友或小王本身有沒有賣出A公司的股票以規避損失而定。

 

另內線交易之民事責任方面,依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就買入(或賣出)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間的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本條規定賠償對象包括「當日就同一檔股票,所有市場上善意與內線交易行為人做相反買賣的人」,也就是說前揭內部人只要有利用內幕消息賣出(或買進)股票,就必須對當日從事相反買賣股票的投資人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且依同條第4項規定,提供消息的張先生及其親友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投保中心再次提醒符合法令規定的「內部人」應更詳加瞭解內線交易的規定,及所可能面臨的刑民事法律責任,避免因小失大,不僅可能遭致高額民事求償,更有牢獄之災。

 

資料整理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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