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有許多老屋因都更效益而身價大漲,但奢侈稅的網羅範圍其實也包含「都更宅」。國稅局官員表示,只有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後發回的房地產才有2年內出售免課徵奢侈稅的優待,而且要同時要符合遷入戶籍、提供非營業目地證明等相關條件,提醒民眾要特別注意。

 

「買老屋等都更」已成了房產投資的法則之一,但都更後發回的房地產並非完全和奢侈稅扯不上邊。國稅局官員向中國時報表示,如果賣出持有2年以內更新的都更宅,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分配後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才不在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內,但同時也要辦妥直系親屬的戶籍登記,並提供非營業、出租用途證明等條件,才適用免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A先生在10210月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取得房地產,但又額外向建商買了停車位,在持有未滿2年的情況下,於1031月將都更後的房地產和車位一起賣出。雖然A先生主張車位是和都更後的房地產一併登記在所有權狀上,應該免繳奢侈稅,但因為車位並不屬於依都更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取得的不動產,所以仍在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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