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蕭姓婦人買了房屋,持有不到1年就轉賣出去,卻沒有依奢侈稅條例的規定申報繳稅,被稅官按房屋的出售額805萬元課補15%的奢侈稅120萬元稅款,並被裁罰漏稅額2.5倍,即301萬元罰鍰,連補帶罰共421萬元占售屋總額的42.29%,真是因小失大!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規定,就持有兩年以內非自用住宅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空地移轉課稅,以未滿1年移轉課徵實際交易價格15%、逾1年未滿2年移轉課徵10%的稅率。

 

法院判決指出,台北國稅局以蕭姓婦人未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按銷售價格依適用稅率15%,核定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2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120萬元處2.5倍罰鍰計301萬元,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蕭女是在991221日以買賣原因取得坐落台北市的一棟共同持分房地,但持有不到1年,就在100517日將該房地所有權以贈與形式移轉給他的陳姓兒子,然後又在同年911日代理其子簽訂該房地買賣合約書,以總價805萬元價格,賣給胡姓買主。

 

但蕭女買賣房地的事,不久就被國稅局查獲,因此依違反奢侈稅條例的規定,對她課補奢侈稅且加以重罰;蕭女本件稅務爭訟,仍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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